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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假买卖套取银行贷款,《房屋买卖合同》被法院判决无效,房屋恢复登记至原权利人名下。
来源:张清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6-01-22
浏览量:403

陈某与蒋某系多年朋友。2008年蒋某公司需要生产资金,找陈某帮忙,陈某无资金可借。蒋某提出可用陈某的房屋假买卖,套取银行贷款算作蒋某借款,贷款由蒋某按月偿还,在合适的时机蒋某再将房屋过户给陈某。但蒋某又提出由自己的外甥女叶某做假买卖的买方,保证将来不会出现任何问题。经不住朋友的信誓旦旦,陈某与叶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过户手续,银行贷款94万由蒋某取走使用。此外,为了说明假买卖事宜,陈某和蒋某签订了一份《协议书》,蒋某陈诺七年后将房屋归还给陈某。

2014年9月份,银行找上门并发出最后通牒,如不清偿贷款,将起诉拍卖房屋。陈某这才得知蒋某已有很久没有归还银行贷款。陈某找到蒋某,蒋某称自己没有钱归还贷款。陈某找到叶某,叶某称没有义务偿还。眼见银行起诉在即,陈某心急如焚,只得四处借钱,将银行剩余贷款七十多万偿还。银行的问题解决后,陈某找到叶某和蒋某要求将房屋过户回来,叶某拒不配合,蒋某虽同意也无济于事。

陈某找到张清涛律师,张律师根据以往经验分析认为,目前房屋仍登记在叶某名下,银行抵押已撤销,房屋尚未恢复之前,才是最危险的时候。如果叶某或者蒋某再在房屋上设定借款抵押,后果不堪设想。张律师建议尽快起诉,同时查封房屋,防止在此期间被卖掉或者再被设定抵押。事态发展果然被张律师猜中,普陀法院查封房屋不久,青浦区法院再次查封房屋,理由是叶某和蒋某隐瞒陈某,以房屋做担保向他人巨额借款并办理了公证债权文书,债权人已向青浦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陈某聘请张律师起诉叶某及蒋某,历经千辛万苦,在大量的证据面前,普陀区人民法院最终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叶某三日内配合陈某办理恢复登记手续。

纵观整个事件,蒋某和叶某绝非善类,陈某在一个又一个陷阱面前越陷越深。张律师认为陈某在此次事件中存在几个重大过错,险些酿成大祸。首先,陈某不该拿自己唯一一套住房去做假买卖,稍有闪失,妻儿老小将无家可归。其次,更不该让蒋某的外甥女叶某去做买家,为事情增加了很多复杂性和不可控性。最后,陈某不该先去偿还银行贷款,没有了银行抵押权的“保护”,房屋随时可以被叶某卖掉,情况万分危急。张律师近年来已处理此类纠纷几十起,奉劝大家房屋假买卖吃亏的永远是卖方,万不可铤而走险。

后附本案普陀区人民法院的调解书,仅供参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上 海 市 普 陀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5)普民四(民)初字第1853号

原告陈某,男,195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常德路某号某室。

委托代理人张清涛,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某,女,198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金泽镇淀西村前荇2113号。

被告叶某某,男,195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金泽镇淀西村前荇2113号。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忭毅,上海正毅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蒋某,男,196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金泽镇王港村港楼1234号。

委托代理人朱忭毅,上海正毅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某与被告叶某、叶某某就上海市常德路1391号904-5室房屋签订的编号为470517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

二、被告叶某、叶某某应于本调解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上房屋产权恢复登记至原告陈某名下。

本案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承担。

本案受理费人民178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925元, 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陈文丽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文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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