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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挂名法定代表人可否向法院起诉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
来源:张清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9-10-23
浏览量:1989

案情简介2011年吴某入职上海睿某贸易有限公司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担任公司人事行政职位。入职后没多久,公司股东会形成决议,委派吴某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随后公司向工商局提交了变更申请,吴某被登记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吴某一直从事的是人事岗位,从未参与过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20153月份,公司做出歇业决定,并要求吴某办理交接手续,吴某按照公司要求,将公司公章、法人章、财务章、合同章、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材料全部交接给了公司指定的人员。随后吴某也从公司离职。吴某离职前后,多次向公司的股东寄送《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申请》,要求公司将自己在工商局登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予以变更或涤除,但公司始终不予办理。公司虽然做出歇业的决定,但并未前往工商局和税务局办理过任何手续,因此公司的年检和税务还必须要按照规定予以年审和报税。由于公司长期不办理年审和报税,吴某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工商局和税务局列入了不诚信经营的“黑名单”。吴某本人就是财会人员,被列入“黑名单”之后,严重影响到了吴某的就业。更有甚者,如果公司有对外债务,人民法院在执行不到的情况下,会将法定代表人列入“黑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名单”,吴某将无法乘坐飞机、高铁、住宾馆、旅游等等,就连子女受教育都会受到严重影响。

【法律分析】吴某找到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的张清涛律师咨询,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张清涛律师认真分析后认为,第一,吴某是公司的一名小职员,从未参与过公司的经营和管理,仅仅是挂名的法定代表人,这与《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是不相符合的;第二,吴某离职后,就连小职员这一身份都不存在了,而且吴某已将公司所有的证照全部交还给了公司,已不可能再履行任何管理公司的职能了;第三,从法律关系角度分析,是公司委托吴某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双方之间建立的是委托关系。委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受托人也可以随时提出终止委托,这也是委托法律关系的精髓所在。既然吴某已经多次向公司提出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申请,也是其表达终止受托事项的意思表示,公司应当立即予以办理变更登记;第四,吴某不是公司的股东,她无权要求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这已经超出了公司自治的范畴。

【法院判决】综合上述几点分析意见,张清涛律师认为,如果公司一直不办理注销手续,吴某将一直在“黑名单”中,这是对她合法权利的最大侵害,吴某没有其他途径维权,只能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登记。吴某于是委托张清涛作为代理律师,向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没想到闵行法院直接以“属于公司自治范畴”驳回吴某的诉求。吴某继续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最终第一中级法院在判决书中全部采纳了张清涛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公司前往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张清涛律师认为,像吴某这种挂名法定代表人的情形在全国各地应该有很多,公司背后的老板为了逃避各种法律义务,自己不做法定代表人,却将公司的员工推向法律的最前线。可怜的员工“挣着卖白菜的钱却操着卖白粉的心”。本案例非常具有指导和参考意义,为这些无能为力的挂名法定代表人们指明了一条维权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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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张清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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